|
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,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,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學生。
(一) 清寒學生獎助金
(1)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。
(2)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。
(3) 父母一方亡故,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。
(4) 家庭有重大變故,生活困難者。
(二)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:
1. 公私立高中組: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2. 公私立高職組: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須備齊
1. 申請書)。
2. 證件黏貼頁「學生證影本」(或就讀學校出具之「在學證明」)及「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」(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,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)。
3. 105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影本(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)。
4. 領據。
5. 家庭狀況訪視表及清寒證明(需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、低收入戶證明)。
6. 切結書。
106年9月20日前,將資料繳至教務處註冊組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