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5月22日公布修訂災害防救法修正第四十一條條 |
【發佈時間】: |
2019-06-10 14:16:0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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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主辦單位】: |
學務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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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5月22日公布修訂:災害防救法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、詐欺、恐嚇取財、搶奪、強盜之罪者,得依刑法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,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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